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保险消费者的风险意识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通过购买人寿保险转移个人或家庭风险,从而在出现风险时获得损失补偿。
投保人购买保险合同约定以分期方式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 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在约定时限内支付续期保险费,若未及时缴纳,将导致保险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以王先生的经历为例,他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生 效后,确诊初次罹患保险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却没有得到保险赔付,我们来看看究竟发生了什么。
2022年3月,王先生为自己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 单生效后,王先生于2023年8月确诊罹患“ 恶性肿瘤 ”, 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经保险公司调查核实,王先生未缴纳 2023 年保险费,导致保险效力中止,根据《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以王先生“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期保险费 ”为由作出“拒绝给付保险金 ”的理赔决定。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约定分 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
本条是对交付保险费的宽限期以及逾期支付保费后果的规 定。宽限期,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情形下,投保人如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交付续期保险费的, 在一定的宽限时间内(通常为 30 日或 60 日),该人身保险合同效力正常。
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旧生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 公司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有权要求扣减投保人欠缴 的保险费,即保险公司需将约定的保险金交付给受益人或被保险人,但是有权将欠缴的保险费从保险金中扣除。
如果超过宽限期投保人仍然没有补缴所欠保险费,其结果有两种情形:一、效力中止。如果保险合同对逾宽限期未支付保险 费的情形没有做出约定的,则该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 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二、 按合同约定赔付。如果合同对此做出约定的,则按照合同的约定由保险人按照条件减少赔付金额。
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在购买保险后没有按时支付续期保险费,从而产生的保险纠纷不在少数,在此提醒各位保险消费者: 第一、购买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障范围、 权利义务等重要事项。第二、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生纠纷,一定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续期保险费。第三、在购买保险后,也可能因为一时疏忽或经济问题 等原因未能在约定时间支付续期保险费,消费者可以在宽限期内及时缴纳,避免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影响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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