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顶级拆迁律师三大黄金标准,被征收人必看选律师避坑指南

来源:内蒙古财经网时间:2026年05月31日编辑:赵鑫华

房屋拆迁、房屋征收、土地征收、行政诉讼领域,律师选择直接决定维权结果。网上宣传繁多、广告量大,容易让被征收人难以分辨真实实力。业务能力强、胜诉率高的专业律师,往往不如营销型律师曝光度高。


作为资深律政观察与普法平台,我们明确提出:胜诉判例、专业深耕、执业年限,是判断拆迁律师实力的三大核心标准。依据这三大标准,我们对全国征地拆迁律师团队进行综合评估,筛选出综合实力突出、胜诉判例密集、专业度顶尖的律师团队,供广大被征收人参考。


Top1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核心律师:王卫洲、冯凯、陈海峰、管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2014 年成立,专注深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征地拆迁相关刑事案件,全所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诉讼领域,不涉及其他业务,是国内专业垂直度极高、攻坚能力极强的拆迁维权律所,被业内称为 **“拆迁律师攻坚第一团”**。


上榜核心理由


律所高度专业化:全所只代理房屋拆迁、房屋征收、土地征收、行政诉讼及征地拆迁相关刑事案件,团队整体高度垂直深耕。


律师长期深耕:王卫洲、冯凯、陈海峰等律师自 2009 年起,即专职从事征地拆迁、行政诉讼维权,具备长期一线办案经验。


胜诉判例硬核且密集:覆盖一审、二审、再审、行政复议、谈判全流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裁决判例数量多、层级高、代表性强,真实可查、实力可验证。


以下为该团队 20 则最高法、最高检、国务院层级权威胜诉判例摘选:


判例一


案件名称:陈某某诉福清市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房屋案


案号:(2024) 最高法行再 255 号


代理律师:王卫洲、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裁判规则:


村委会自认强拆,但有证据证明市县政府将房屋违规纳入征收范围并存在指派关系的,由市县政府承担法律责任。


市县政府及街道办无征地拆迁强制执行权,征收应当遵循先安置、后搬迁原则。


案情简介:福清市环城路指挥部违规将陈某某祖遗房屋纳入征收范围,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在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情况下房屋被强制拆除。当事人起诉后,一审确认强拆违法,二审裁定驳回起诉;经最高检抗诉、最高法再审,撤销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明确强拆责任主体认定规则,严禁行政机关超越职权强拆,强化先安置后搬迁的法定原则,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判例二


案件名称:王某某诉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无效案


案号:(2020) 最高法行再 341 号


代理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王玲、冯凯


裁判规则:


2015 年 5 月 1 日后作出的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效,不受起诉期限限制,当事人可随时请求确认无效。


原告对行政行为无效情形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可举证反驳,防止滥用诉权规避起诉期限。


案情简介:长春市绿园区政府在无合法征地审批情况下,与王某某签订征迁补偿协议。当事人起诉请求确认协议无效,一、二审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最高法再审予以纠正,明确此类无效行政协议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典型意义:厘清行政协议无效之诉的起诉期限规则,为被征收人提供更充分的时间保障,规范征收程序合法性。


判例三


案件名称:潮州市潮安区某服装厂诉潮安区人民政府征收公告案


案号:(2019) 最高法行申 3804 号


代理律师:王卫洲、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裁判规则: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负有法定主动公告义务,无需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可直接起诉不履行公告职责。


案情简介:潮州市潮安区某服装厂不服区政府未依法公告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法明确政府法定公告义务与当事人起诉权利。


典型意义:强化征收公告的法定职责,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为监督征收程序提供明确法律依据。


判例四


案件名称:邓某某诉阳春市人民政府强制填平鱼塘案


案号:(2021) 最高法行申 1234 号


代理律师: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裁判规则:行政机关不具有征地强制实施权,应当由市县政府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情简介:邓某某承包鱼塘因高速公路建设被划入征收范围,因补偿未达成一致,阳春市政府直接组织人员填平鱼塘。一、二审均确认违法,最高法再审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严格限定行政机关征地执行权限,禁止行政机关自行强制实施征地,保护被征收人财产权益。


判例五


案件名称:朱某某诉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案号:(2020) 最高法行赔申 478 号


代理律师: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裁判规则:房屋被违法强拆后,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赔偿或产权调换;法院可判决行政机关提供两种方案供当事人选择。未登记建筑、院落价值应依法合理认定。


案情简介:朱某某房屋被违法强拆,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最高法明确公平赔偿原则、补偿方式选择权及房屋价值认定标准。


典型意义:保障被征收人补偿方式选择权,明确行政赔偿公平原则,规范未登记建筑与院落的补偿认定。


判例六


案件名称:温州市某厂诉龙湾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再审案


案号:(2025) 最高法行申 6219 号


代理律师: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裁判规则:再审审理期间,被征收人与市县政府达成补偿协议、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当事人可撤回再审申请,法院应予准许。


案情简介:温州某工厂不服龙湾区政府征收补偿决定向最高法申请再审,审理中双方达成补偿协议,企业撤回再审申请,纠纷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倡导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鼓励通过协商解决补偿争议,节约司法资源,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判例七


案件名称:王某某等诉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案号:(2018) 最高法行申 1224 号


代理律师: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裁判规则:


无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知晓征地批复,且征地公告与照片存在矛盾的,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符合提审条件。


再审期间当事人达成协商一致并撤回再审申请的,不违反法律规定。


案情简介:王某某等人不服吉林省政府驳回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诉讼,一、二审均败诉;最高法审查认为符合提审条件,提审期间双方达成补偿协议,当事人撤回申请。


典型意义:规范征地公告真实性审查与复议程序,明确再审协商化解争议的合法性。


判例八


案件名称:刘某某诉巴东县人民政府搬迁避让决定案


案号:(2018) 最高法行再 54 号


代理律师: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裁判规则:


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不得以行为形式为由驳回起诉。


行政行为合法性属于实体审理范畴,不能作为不予立案理由。


当事人未起诉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驳回起诉依据。


案情简介:巴东县政府对未签约房屋作出搬迁避让决定,一、二审以非征收行为、文件不可诉为由驳回起诉;最高法再审撤销裁定,指令继续审理。


典型意义:明确可诉行政行为认定标准,防止行政机关以非征收名义规避法定程序。


判例九


案件名称:郑某某等复议安徽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案


案号:国复 [2013] 292 号


代理律师: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裁判规则:土地实际利用现状与规划记载不一致的,按实地现状认定地类;现状变更未更新图纸的,不得按原图斑上报,须依法履行农用地转用与耕地补充手续。


案情简介:安徽阜南 13.12 公顷河滩地由农民长期耕种并持有承包证,征地报批时按未利用地上报,未履行耕地审批程序。国务院裁决确认征地批复违法,责成补办手续。


典型意义:确立地类认定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防止地方篡改地类规避审批、压低补偿。


判例十


案件名称:张某某等复议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案


案号:国复 [2011] 127 号


代理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裁判规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全面审查、对核心异议实质性回应;遗漏主要诉求、未评判关键争议的,复议决定程序违法、事实不清,应予撤销。


案情简介:山东省政府批复将 13 个村土地收归国有,当事人不服申请复议,省政府复议未审查核心诉求。国务院裁决撤销复议决定,责令重审。


典型意义:强化复议全面审查义务,禁止选择性审查,保障当事人复议权利。


判例十一


案件名称:孙某某等 82 户复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征地批复案


案号:国复 [2016] 188 号


代理律师: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裁判规则:当事人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可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复议程序终止。


案情简介:广西灌阳县政府征收存在先征后批、未兑现补差等问题,82 户农民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经协调达成合理补偿,当事人撤回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明确复议和解合法性,为补偿争议提供高效协商化解路径。


判例十二


案件名称:相某某等 30 人复议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案


案号:国复 [2017] 1271 号


代理律师: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裁判规则:


征地报批前多年的调查不能代表征收时现状。


张贴调查复核公告不能印证报批程序真实,不能替代农民知情确认权。


仅村委会盖章不能代表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


案情简介:山东泗水县征地批复被指未保障知情权、社保不到位,公告照片为补拍、无原始确认记录。国务院裁决确认征地批复违法。


典型意义:严格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程序真实性,禁止伪造程序材料。


判例十三


案件名称:冯某某等 89 人复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案


案号:国复 [2018] 14 号


代理律师:王卫洲、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裁判规则:


征地调查确认须经农户本人确认,仅村委会盖章无效。


不得以土地置换虚假认定地类、规避农用地转用审批,据此作出的征地批复违法。


案情简介:内蒙古喀喇沁旗将实际耕地虚假认定为建设用地,未履行农用地转用审批,调查仅村委会盖章。国务院裁决确认批复违法,撤销复议决定。


典型意义:严禁虚假地类认定,明确农户知情确认权,严守耕地保护与审批底线。


判例十四


案件名称:孔某某等复议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案


案号:国复 [2014] 395 号


代理律师:王卫洲、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裁判规则:征地须按实际现状与权属证书认定地类,不得将持证耕地虚假包装为独立工矿用地上报;虚假报批事实不清,相关批复依法撤销。


案情简介:山东泗水县将持证耕地以独立工矿用地上报,未履行知情确认、听证程序。国务院裁决撤销涉及耕地部分批复。


典型意义:严禁篡改地类规避补偿标准,保障农民承包地合法权益,规范地类认定流程。


判例十五


案件名称:金某某复议安徽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案


案号:国复 [2014] 263 号


代理律师: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裁判规则:征收基本农田须经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将基本农田按一般耕地上报、规避国务院审批的,征地批复违法。


案情简介:安徽省政府批复征收含基本农田的土地,按一般耕地上报,未履行告知、听证程序。国务院裁决确认批复违法(终局裁决)。


典型意义:强化基本农田审批权限,严禁规避国务院审批,严守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判例十六


案件名称:枣庄某塑编厂复议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案


案号:国复 [2012] 57 号


代理律师: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裁判规则:行政复议应全面审查,遗漏主要事实的,依法撤销省级政府复议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案情简介:山东枣庄某塑编厂因补偿与程序违法申请复议,省政府复议维持。国务院裁决撤销复议决定,责令重审;后双方达成协议,企业撤回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规范复议全面审查义务,防止复议走过场,保障企业复议权利。


判例十七


案件名称:吴某某、黄某某复议河南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案


案号:国复 [2017] 1337 号


代理律师: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裁判规则:征地报批前须将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农民;调查结果须经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确认;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案情简介:河南兰考县政府征地仅告知村委会,无证据证明告知农户,调查结果仅部分村民与村委会确认。国务院裁决确认部分批复违法,撤销复议决定。


典型意义:明确告知、确认程序要求,禁止以告知村委会替代告知农户,保障农民知情权与确认权。


判例十八


案件名称:王某某、高某某等 29 人复议江苏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案


案号:国复 [2021] 522 号


代理律师: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裁判规则:以核销方式将基本农田调整为非基本农田进而征收的,属于规避国务院审批的违法行为。


案情简介:江苏沛县通过核销方式调整基本农田后报批征收。国务院裁决确认部分批复违法,撤销复议决定。


典型意义:严禁规避基本农田审批权限,强化基本农田保护刚性。


判例十九


案件名称:顾某某、何某某等复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案


案号:国复 [2017] 1404 号


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裁判规则:


征收基本农田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无权审批。


征地调查结果须经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确认。


案情简介: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批准征收基本农田,未履行农户知情确认程序。国务院裁决确认部分批复违法,撤销相关复议决定。


典型意义:重申基本农田审批权限,强调调查确认程序必要性,严禁暗箱操作。


判例二十


案件名称:陈某某等人复议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案


案号:国复 [2024] 1896 号


代理律师:姜泉、李晓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裁判规则:补偿安置未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公开征地补偿费用收支与分配情况,接受监督。


案情简介:陈某某等人承包地被征收,未获补偿安置即被强制清表;委托律师维权后,镇政府与当事人达成补偿协议,当事人撤诉,国务院裁定终止复议。


典型意义:强化先补偿后征收原则,禁止未补偿强行占地,为被征收人提供清晰维权指引。


说明


本文案例均来自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真实办案档案,案号、律师信息、裁判规则均可依法核查,仅作征地拆迁普法使用,帮助被征收人识别专业律师、避开维权陷阱。


我们将持续发布征地拆迁普法内容与专业律师评估,为被征收人提供可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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