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监管和公司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相关要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持续开展消费者宣讲教育,提高消费者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以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八大权利为重点,公司通过解析案例、提示消费风险等内容增强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欢迎广大消费者关注。
案例简介
在外打工的小张,经朋友介绍参加了某保险公司的新产品发布会,会后深刻认识到保险是未来生活的保障,打算每年拿出12000元,交费20年,投保一款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了解到小张每月薪资不到8000元,承担房租和日常生活开销后余额不多,于是提醒小张选择保险时,既要考虑自己的保障需求,又要考虑自己的持续缴费能力,不能因为购买保险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小张才意识到自己的想法冲动了,在和销售人员进行充分沟通后,选择配置了更加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案例分析
1.什么是“三适当”原则
“三适当”原则,简单地说就是要求金融机构把适当的产品或服务通过适当的销售渠道和销售人员提供给适当的消费者。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第2号)对保险销售的“三适当”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①适当的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应建立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根据产品的复杂程度、保险费负担水平以及保单利益的风险高低等标准,对保险产品进行分类分级。
②适当的保险销售人员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建立保险销售能力资质分级管理体系,以保险销售人员的专业知识、销售能力、诚信水平、品行状况等为主要标准,对所属保险销售人员进行分级,与公司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相衔接,区分销售能力资质实行差别授权,明确所属各等级保险销售人员可以销售的保险产品。
③适当的消费者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合法方式,了解投保人的保险需求、风险特征、保险费承担能力、已购买同类保险的情况以及其他与销售保险产品相关的信息,据此确定投保人可以购买的保险产品类型和等级范围,委派合格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该等级范围的保险产品。
2.建议终止投保的义务
为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还特别指出:
①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时,如发现投保人的保险需求与所销售的保险产品明显不符,持续承担保险费的能力明显不足,投保人已购买以补偿损失为目的的同类型保险,继续投保属于重复保险或者超额保险等情形的,应建议投保人终止投保。
②投保人不接受终止投保建议,仍然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有关风险,并确认销售行为的继续是处于投保人的自身意愿。
本案中,销售人员遵循“三适当”原则,引导小张理性投保、合理做好资产配置,最终确保小张投保的保险产品与自身的风险、经济承受能力相匹配,不仅保障了小张作为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是保险公司和销售人员践行社会责任与合规经营的重要体现。
风险提示
作为消费者,在投保保险产品时,应根据自身保险需求和缴费能力,通过正规的销售渠道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1.了解自身保障需求
消费者要结合自身的年龄、身体状况、家庭情况、生活和工作特点、经济损失承受程度等情况,分析自己的保险需求,切勿盲目跟风购买。同时注意优先保障家庭支柱,用来抵御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和缴费能力丧失风险。
2.评估自身缴费能力
多数人身保险产品需要持续缴费,消费者在关注保险产品能否覆盖自身保障需求的同时,也要合理评估自己现在和未来的缴费能力。一般来说,建议保费支出控制在家庭总收入的10%-20%,避免因缴费压力过大导致保单失效、退保等造成损失。
3.合理进行保险配置
对于资金不甚充足的消费者,保险配置建议优先选择意外险、医疗险、重疾险、定期寿险等基本保障型产品,转嫁发生保险事故导致的大额经济风险。
对于资金较为充足的消费者,可在基础保障配置的基础上,再选择养老险,终身寿险,以及分红险、万能险等有投资性质的保险产品,用于退休规划、资产增值和财富传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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