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教育宣传月 | 泰康人寿内蒙古分公司反洗钱宣传在行动

来源:内蒙古财经网时间:2024年09月23日编辑:王亚茹
导读: 2024年9月11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网络安全金融宣讲团“五进入”活动顺利启动,泰康人寿内蒙古分公司积极参加。

2024年9月11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网络安全金融宣讲团“五进入”活动顺利启动。泰康人寿内蒙古分公司积极参加,围绕“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金融教育宣传月”“金融知识普及月-反洗钱宣传在行动”活动主题在活动现场展开宣传,通过发放宣传折页、活动互动、线上答题等各多形式向社会公众普及金融知识,法律法规,营造“金融合力筑屏障,金融、网络安全护万家”的良好氛围,引导广大市民自觉抵制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各类违法活动,帮助市民们提升防范电信诈骗、非法集资、洗钱风险的能力。同时,内蒙古分公司下辖各中支也积极参与了户外宣传活动。



内蒙古分公司持续通过张贴海报、摆放展板、播放宣传短片、发放宣传材料、开展户外宣传等方式对公众进行反洗钱宣传普及工作;利用“守住养老钱,幸福过晚年”“中秋佳节齐欢庆,远离洗钱助平安”“护航开学季,反洗钱助你行”标语开展宣传。通过线上和线下培训方式加强内外勤员工反洗钱风险意识,提升全体员工的反洗钱能力。


普法篇


2024年8月1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解释》共13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自洗钱”“他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以及“他洗钱”犯罪主观认识的审查认定标准。


二是明确洗钱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三是明确“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七种具体情形。


四是明确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罪的竞合处罚原则。


五是明确罚金数额标准。


六是明确从宽处罚的标准。


“虚拟资产”交易列为洗钱方式之一


《解释》明确,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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