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客户M女士为某保险公司业务员,于2016年3月17日 投保该公司重大疾病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累计所交保费43488元,保额为301000元。
2023年2月7日,M女士因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伴感染、重症肺炎、肾移植术性排异”等多项重大疾病申请理赔,提供病历中记载2017年开始血液透析,2018年进行肾脏移植术。经核查,M女士在投保前就已确诊尿毒症,保险公司对其申请予以拒赔并解除保险合同,M女士不服公司结论,起诉至法院。
【调查结果】
经调查,M女士于2012年10月就已被诊断为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2014年进行了肾移植手术。
【案例分析】
M女士早在2012年就已确诊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但在2016年3月17日投保重大疾病保险时,投保填写健康告知却告知保险公司身体没有异常。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为射幸合同,投保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将来可能发生的情况而设定的风险分担,本案中M女士在自己患有肾病进行了肾移植手术后仍然投保,且其作为公司员工,应当知道投保保险的前提条件及理赔条件,但投保时否认了其既往检查、住院病史等情况,故M女士应当承担该行为带来的不利后果,最终法院判决驳回M女士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消保风险提示】
1、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2、《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是不可抗辩制度的确立,通过条文文义分析,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的前提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后新发生保险事故,才是不可抗辩制度的前提。而本案的保险事故在投保前就已经发生,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双方保险合同。(白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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