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概述
1.利用保险代理人身份获取信任
张某某利用保险代理人身份,对身边的熟人宣称,**人寿推出了鸿寿保险项目,月息3%,年息36%。很多人就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把钱借给了她。至案发时,张某某从22名客户处非法集资共达2000多万元。
2.以高额回报为诱饵
为吸引投资,张某某按月支付投资人3%的利息。由于承诺的利息高,来找她投资的人越来越多,需要返还的利息也越滚越多,这样滚雪球般经营几年之后,她越来越吃力,到案发时她已无力归还本息。
3.制作假保险单证
为了使投资人相信购买的是**人寿的鸿寿保险项目,张某某用伪造的保险公司的印章和投资人签订了保险合约,并写下了收据。她将钱部分用于支付先前投资人的利息,部分用于自己开公司。
4.法院判决
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保险代理人身份,虚构险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他人募集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二、案例警示
利用保险代理人身份获取信任,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制作假保险单证欺骗消费者。只有高中文化程度的张某某就是靠这样的“三部曲”10年时间非法集资敛财2115万元。
作为保险从业人员,要在业务活动中坚持诚信为本,合规展业,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坚决守住合规底线;发现有非法集资嫌疑的,要积极举报,及时反映。
作为消费者,要切实为自己的消费行为负起责来,抵制高额回报的诱惑,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消除逐利心理,切勿盲信他人。
三、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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