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人寿内蒙古分公司3.15“以案说险”——如实告知的重要性

来源:内蒙古财经网时间:2021年03月12日编辑:王亚茹
导读: 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之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必须要将保险标的中的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并确保保险人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这些重要事项,只有这样才能够让保险人正确的认识并评估危险状况,继而决定是否承保或者在何种条件下承保。

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之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必须要将保险标的中的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并确保保险人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这些重要事项,只有这样才能够让保险人正确的认识并评估危险状况,继而决定是否承保或者在何种条件下承保。


案例简介:投保人陈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投保终身寿险和重大疾病保险,陈某依约定缴纳保险费。该保险合同中关于问题及健康告知中,陈某回答均为“否”。陈某的体检报告为合格,体检报告中,医师对陈某关于是否存在健康问题的询问中,陈某回答均为“否”,陈某在投保单、人身险投保提示书等投保资料上签字。3个月后,陈某因冠心病、不稳定心绞痛和心功能二级在医院进行治疗。6个月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作出理赔决定通知书,载明:自即日开始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保费,不承担赔偿责任。陈某对保险公司结论不满,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退还所交保险费。


案例分析:


1.法院查明陈某投保前一天还因冠心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心功能一级在医院住院治疗。


投保前陈某在投保资料及人身险投保提示书上签字,投保提示书上明确要求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应当属实,对于公司和销售人员询问的问题应当如实回答,否则可能影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


体检时,医师对陈某健康问题的询问,陈某均回答“否”,体检报告主要内容是依据陈某对自身健康情况的陈述。


本案结论:陈某投保时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作出的理赔决定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故陈某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原审的诉讼请求。


2. 陈某在明知客观事实的情况下,却故意隐瞒并做不实回答属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作出的理赔决定通知书符合《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三、四款的规定。故法院不予支持陈某的上诉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众人寿内蒙古分公司提醒您: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像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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