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民智苑小区有业主反映,办房本需要交300到500不等的资料费,如果不交就不给相关的资料。所谓资料是指开发商的营业执照、小区大房本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一共十几张纸。同时,开发商的会计、办公人员给业主出具的是一张没有公章的、个人形式的收据。这笔钱还没有交到开发商的对公账户上,只是转到了工作人员的个人微信上。(据《都市全接触》)

一般人遇到这事儿,第一要做的就是寻求“场外帮助”——给媒体打电话。而“机米”的民智苑小区业主却把办房本交材料费的事,从办事过程、到收据再到转账记录全部拍了视频和照片,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把记者的“营生”都抢了。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开发商也是十分“机米”的:用500块钱换十张纸,用这十张纸换业主们心心念念的房本,区区几百块钱,真的不算事。按照打字复印社的收费价格,一张A4纸的复印价格是1元,10块钱获得50倍高净利,开发商这买卖真好。
而且,开发商充分考虑到“堡垒都是从内部攻破”的兵法哲学,和开发商不是一条心的业主,收费500,看着顺眼的,收费300!


民智苑小区位于赛罕区,15栋楼,有400多户业主,即使按照每户300的收费标准看,开发商的获利也有12万,这和卖一套房子的价格当然不可相提并论,但是,秉持着“蚂蚱虽小也是肉”的原则,这笔钱不挣白不挣!
对于媒体的采访,民智苑小区开发商——内蒙古建发房地产开发公司也是振振有词:“收的资料费,就是复印各种资料去房产办手续雇人的费用。买房的时候合同就有约定。”同时,开发商坚决否认业主交钱不一样的事实。
媒体从业主购房合同附加协议里找到的约定是:“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入住时,须按出卖人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将办理房屋产权所需要的资料(真实有效)提供给出卖人,同时交足相关税费及产权代办费, 并交纳委托费用人民币200元。”
好吧,就算开发商说得有理,但是,说好的200,现在变成300、500,现在的物价和房价一样,涨得这么快吗?
律师:提供相关的资料是开发商的法定义务,开发商以此为由要求业主交付所谓的资料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以此为由收取的所谓的资料费显然与双方所约定的代办费用是不符的。 提供相关的资料是开发商的法定义务,开发商以此为由要求业主交付所谓的资料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以此为由收取的所谓的资料费显然与双方所约定的代办费用是不符的。 咳咳,律师从法律角度对开发商的行为做了批驳,作为普通老百姓,小编想从个人的几个角度谈几点想法。 首先,资料显示,民智苑小区建成于2013年,而直到2020年4月1日,民智苑小区作为呼和浩特265个办结的房地产遗留项目,才可以办理不动产证申领业务。 当时,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赛罕区服务大厅的负责人就曾言道,办理大产权登记时,开发商相关文件准备齐全,现场提交材料之后五个工作日之内就可以办理完毕。办理完大产权登记后,在办理产权分户的过程中就需要业主与开发商很好的配合才能共同完成,业主提供完整的材料之后,开发商可以通过针对项目遗留问题在网上专门开通的办理通道提交相关材料,无需来大厅,大厅工作人员直接批量办理,速度非常快。 结果,大房本五个工作日办完,小房本从4月办到了9月,五个月还没办完? 而且,资料不用纸的,网上就行! 更而且,今年呼和浩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曾出台规定,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商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业主收取房产证代办费。 民智苑小区收取300到500不等的资料费算不算顶风作案? 拖拖拉拉五个月,开发商的主要精力都忙乎在收取材料费的“吃拿卡要”上了吗? 还有一件事,至关重要。 ——业主承受的房本延期办理的损失怎么算? 民智苑小区2013年建成,而实际上,两年前就有业主入住。从建成至今7年,开发商都没给业主办下来房本,这种违约赔偿金该是多少?500块够赔的吗? 开发商请不要用“小区属于房地产遗留问题”的梗搪塞。现在的问题是,一个房本牵扯的是工作、落户、子女教育等众多事宜,一耽误就是7年,时间成本怎么算?孩子都从刚入学上到初中了! 为了佐证小编言论的正确性,小编的律师朋友也说话了:开发商逾期办证后,一般会遇到两种情况:一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针对逾期办证有约定;另一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没有明确约定。 第一种情况比较常见,一般购房合同中都会有相应约定。 根据约定,法院对于延期办理产权证的态度一般是支持的。在买卖双方的购房合同有约定的前提下,依据合同约定,在没有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情况,就是合同中没有约定。那该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0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0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0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法律已经做出规定,所以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开发商一样要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魔高一尺,道高一尺二。你要我500资料费,我就要你7年青春损失费。 当然,其他关于开发商财务往来公私不分,财务票据不合规定的事儿,后续再追! 以上想法不妥之处,还请开发商多做自我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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