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内蒙古向公摊面积开刀了!
8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称,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期答复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王凤华委员《关于规范房屋“公摊面积”的提案》称,委员提出的在商品房交易中使用套内面积作为计价依据,对维护老百姓切身利益具有积极的作用,因此该厅将取消“公摊面积”的建议列为近期亟需修订的立法项目建议上报住建部。
注意引号内的关键词:并不是“内蒙古取消‘公摊面积’”,而是将取消“公摊面积”的想法,上报给住建部,建议列为近期“亟需”修订的“立法”项目。 “亟需”和“立法”,两个词汇,一个体现了时间的急迫性,一个说明了建议的重大意义。内蒙古住建厅是把委员提出的“规范‘公摊面积’”的提案精华,总结为“取消‘公摊面积’”,并认为属于近期住建部门时不我待需要解决的问题(“亟需”),以及该事件的重要性已经脱离了地方法规的限制,进而到达了需要修订的法律层面(“立法”)! 也就是说,如果内蒙古住建厅的该条建议获得批准,并实际促成立法。那么,全国的购房者都有可能因为内蒙古的这一条建议,而能够在验房环节不被“忽悠”,不受“盘剥”! 谁还记得青岛购房者买了110平米的房子,公摊面积却超过40平米的事情?那还不是最狠的。去年,呼和浩特一位购房者晒出自己的房产的分户图,该房产的分摊面积竟然高达62.3%! 预售不过是断人肠,公摊摧毁的却是心肝! 从港岛漂洋过海的公摊面积制度,已于9年前在出生地废除。而我们的房企却依旧在公摊面积上玩着各种或许连他们也算不清楚的各种花活儿。 商品房建筑面积是套内建筑面积和共有建筑面积两部分构成。套内的建筑面积部分属于购房者的独立产权,共有建筑面积为需要分摊的共有产权部分,也就是所谓的公摊面积。 行内说法是,高层住宅的公摊面积能占到房本面积的两成,洋房公摊面积是三成,一些商业公寓的公摊面积最高能够达到四成。 公摊面积因为其产权归业主的共有属性,所以其使用、收益也都应该归业主所有。也就是说,楼梯间、公共门厅、过道等产生的广告收入都属于全体业主。 那么,呼和浩特房产公摊面积超六成,是几个意思?那么,有几个业主收到过公摊面积带来的收益? 但是,这依旧改变不了在房地产卖方市场下,房企拿共有建筑面积为标准售房;在房价下行阶段,房企明着减配却只字不提取消公摊面积这码事。 制度上的不明确以及房地产市场长达三十年的野蛮生长,公摊似乎如鲠在喉,但是购房者已经司空见惯。 假设购房者购买的房产建筑面积是100平米,公摊面积20平米,套内建筑面积80平米。该套房产的总价是100万元,呼和浩特的房价是每平米1万元,套内建筑面积一平米房价就高达1.25万元。 花大价钱买了个缩水房,就问你怕不怕? 还是以呼和浩特为例。安某客的问答显示,巨华·锦绣园公摊率是22%左右,金地峯启未来全系产品公摊10-18%,但是有赠送面积,中海臻如府的公摊是18%赠送6%,中海锦绣城多层18%,高层25%…… 让人欣喜的是,关于公摊面积这档子糟心事,这回终于有部门站出来说句公道话了。 内蒙古商品房产买卖的网签中,使用的示范文本就规定要求填写商品房的房地产测绘机构、预测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等信息。此次“内蒙古拟上报取消公摊面积的建议”,更是借提案委员之口,说出“在商品房交易中使用套内面积作为计价依据”的一步到位建议。 房子盖出来总是要卖的。当“灰犀牛”和“黑天鹅”一并来袭,卖房子这件事已经成为房企“亟需”解决的问题。但是,不和购房者换位思考,不从购房者真实需求出发,房子的“保质期”再长,也有“过期”的时候。 100多年前,严复说“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房地产市场下行的今时今日,房企该如何适应或者叫满足购房者已经转换的购房逻辑,跟上由购房者引领的房地产“黑铁时代”,这才是房企的当务之急。 内蒙古住建厅表示,下一步,将推动在商品房交易中以套内面积作为计价依据工作,积极解决购房过程中套内面积不透明的问题。另外,在建中的呼和浩特慧谷上品二期项目,已经实现了以高赠送抵消公摊面积的“捅破”天花板之举。
官方表态,房企行动,逻辑自洽。后续房企记打还是记吃,是选择跟进,还是还想借取消公摊面积的噱头涨一涨房价呢?
嘿嘿,不是吹,房地产这个行情下,哪家房企敢这么风骚!(本文所有配图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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