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一:
内蒙古疾控小区,原物业公司提供了3年物业服务。服务期满后,业主更换物业,原物业却拒不向新物业公司交接设备和工作,导致新物业多项服务无法开展,小区陷入困境。
事件二:
金桥开发区锦绣嘉苑B小区,开发商所雇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将各种费用与物业费捆绑。业主委员会公开选聘新物业进场服务,却被原物业以拖欠200多万物业费为由,进行阻挠甚至发生冲突致人受伤。
物业、业主,一个花钱,一个提供服务,本该是一对很好的合作伙伴,却不曾想,由于许多物业“不问、不查、不管”的“灯下黑”,导致物业费难以收取,让纠纷逐渐升级。更有甚者,物业服务态度的恶劣,直接或间接影响到了小区居民的工作生活。
治乱象,须用重典!近日,内蒙古新修正了《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向物业公司很认真地“敲黑板”了!其目的就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据悉,新《条例》聚焦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物业管理委员会建立、前期物业管理、房屋装饰装修、物业管理区域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物业施行的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气以及限制业主进入小区,催交或者变相催交物业服务费,业主共有财产私自处分等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对于新《条例》的解读,还有重要的一条,即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阻挠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进场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从现在开始,内蒙古自治区内的物业公司,以业主欠费等各种理由为借口,阻挠新物业进场服务的行为,最高可罚10万元。
业主与物业本是双向选择,关系本来清晰明了,换不掉让人费解,又让人无奈。实际上物业本身就是企业,与小区的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就像老板雇佣员工,满意可续聘,不满意就解聘。用不用物业,用什么样的物业,最终都是业主说了算。而物业“反客为主”的现象,归根结底是没有法规可依。
近年来,内蒙古加大对物业法规的出台频次,从《内蒙古自治区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到《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再到近日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物业行为的条例已逐渐细化,监管力度也逐渐加大。
总体看来,物业行业的乱象将在未来几年得到有效整治。不过只有业主、物业和谐共建、平等相处,业主才能住得舒心,物业才能干得用心。说到底,和平相处依旧还是双方需要共同努力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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