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六七十万元的商品房,竟被巧立名目,变相收取了“居间服务费”。
近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磐基园小区部分住户向媒体反映,销售公司向购房业主收取的“诚意金”竟然变成了“居间服务费”。
回民区光明大街磐基园小区,购房者在购买该小区公寓时,签订了项目房屋认购协议书,其中认购协议书上有一笔4万元“诚意金”,销售人员对这笔“诚意金”的解释是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就可以4万元顶5万元,之后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4万元的“诚意金”并没有在合同中体现出来。
据了解,根据该小区房屋面积不同,每位业主所交的“诚意金”金额也不一样,从5000元到4万元不等。而之后才发现,业主所签订的认购协议书上有一条注明,签订协议书时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代为收取“诚意金”,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诚意金”自动转为丙方“居间服务费”。
居间服务费,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媒介的中间服务行为产生的报酬,即委托人需要向居间人支付的报酬。那么“居间服务费”是否合法,法律对此其实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双方可自由约定,这类服务费一般会在合同里面体现。
此外,居间费用的金额及限制,目前我国的合同法还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尽管1995年国家就表明房屋买卖标准可按交易价的0.5~2.5%进行收费,但后续并没有出台相关法规,也正因如此,才给了开发商或中介变相收取“居间服务费”可乘之机。
实际上,消费者在买房时,通常会遇到实际支付房款与签订合同的房款总价不一致,而这种情况往往都是在购房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即莫名其妙交了一笔“居间服务费”。事实上,这些房产销售公司在合同上“动手脚”已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纵观呼和浩特的房地产市场,打着“诚意金”、“意向金”名义,变相收取“居间服务费”的情况屡见不鲜。
2020年,呼和浩特某市民在购买远鹏星河国际花苑桃花岛2期房产时,被售楼部的销售人员收取了一笔5万元的定金,并承诺该定金会在业主支付首付款时算入其中。然而当该业主拿到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才发现合同上所写的数额并没有体现最先交的5万元定金,不仅如此,5万元定金也莫名变成了“居间服务费”。
此外,深耕呼和浩特房地产市场多年的富力地产,同样也上演了熟悉的一幕。
呼和浩特富力华庭小区,1500户业主曾交过2万到4万不等的“居间服务费”。对于这个“居间服务费”的解释,销售人员众说纷纭,有的说可以抵房款,有的说可以抵充购买车位的费用,但这些解释最终都难以兑现。
事实上,关于商品房委托销售公司收取“居间服务费”的行为,多省市早已出台相关政策规范房地产市场。
浙江省相关部门曾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明确规定了房地产承销机构及其人员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以提供居间服务等名义变相收取由开发企业支付的佣金以外的“电商费”“服务费”“咨询费”等价外费用。
广东省发布的《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过程中的中介服务,应当由购房者自愿选择,经营者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哈尔滨市松北区相关部门曾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和代理销售行为及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明确规定: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
2021年2月9日,呼和浩特市两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营销行为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不得以预售款性质收取“诚意金”“意向金”;不得委托银行或金融机构以定存资金的形式确认买受人购买资格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第三方机构在销售商品房和办理相关手续时,必须执行“一房一价”和“价格备案制度”,不得向购房人收取除购房款以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服务费用;不得在标价之外变相加价出售房屋或者价外加价收取相关费用,如以预交电商费、团购费,翻倍顶房款等形式向业主收取预订(定)款、意向金、会员费、服务费等费用。
总有人说,买的没有卖的精。的确如此,在政策的压力下,在金钱的诱惑下,心知肚明的开发商总想着“顶风作案”,“知法犯法”,试图躲避这些“红线”。殊不知,这些红线范围内的消费者才是你的最终买单人。
据统计,目前我国依旧有2.4亿人左右的流动人口群体,在“房住不炒”形势下,2.4亿流动人口未来或许也是潜在的购房群体,作为房地产开发商,应多在房产质量上下功夫,少在变相收费上玩猫腻,毕竟购房者才是上帝。
试问,当一个个鲜活的案例不断磨灭着消费者的购房期待值,进而购房信心消失殆尽,那个时候的开发商,哪个会有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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