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9月26日从呼和浩特市河长办获悉,今年,呼和浩特市河湖管理保护“秋季”行动从9月20日开始至11月20日结束。目前,已进入集中查处阶段。
为进一步强化呼和浩特市河湖管理保护和执法监督工作,推动河湖长制“见实效”、河湖公益诉讼“见疗效”。市河长办、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制定《呼和浩特市2022年河湖管理保护“秋季”行动方案》。此次行动,深入落实国家“江河战略”,大力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纵深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坚决遏增量、清存量,将清理整治重点向中小河流、农村河湖延伸;在划定的河湖管理范围内,全面清理整治破坏水域岸线的违法违规问题。加强流域统筹、区域协同、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强化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无缝衔接;严格水域岸线空间管控,严肃查处各类涉河湖违法违规案件,严厉打击破坏水生态环境、侵占河湖水域等违法犯罪行为;严格采砂监管;大力整治非法排污。坚持问题导向,发现问题、直面问题、解决问题,复苏河湖生态,推动河湖管理保护领域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此次行动,分集中查处阶段和巩固提升阶段两部分。
河湖长制落地见效方面,重点检查各旗县区河湖长制年度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各级河湖长履职、巡河、发现和解决问题情况,部门协调联动参与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情况,旗县级及以上河长湖长组织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及激励问责情况,“一河(湖)一档”建立情况,“一河(湖)一策”编制及实施情况。河长制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情况,组织、协调、分办、督办等职责落实情况。
河湖“清四乱”治理方面,重点查处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堆放生活、建筑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弃置堆放固体废物和阻碍行洪物体,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未经市政府批准围垦河道湖泊;非法侵占水域、滩地,在河湖滩涂上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占滥用河湖水域岸线;违法违规建设涉河项目等行为。结合“四乱”清理整治开展重点流域清漂工作,针对塑料垃圾污染全面开展拉网式排查整治,确保辖内重要河湖取得明显成效。
碍洪排查方面,根据《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方案》要求,对纳入“三个清单”的问题,要合理分析,实事求是,按时完成整改。
河湖采砂治理方面,重点查处未取得采砂许可证进行非法采砂;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河道进行清淤疏浚;河湖采砂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等问题。
河湖违法排污治理方面,重点查处排污企业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排污;向河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违法新建排污口、非法排污或从事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向河湖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剧毒废液;将含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河湖排放、倾倒或直接埋入地下;向河湖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在河湖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坡岸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向河湖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未经消毒处理,违法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违法向农业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
涉河湖违法犯罪惩治方面,重点查处在河湖管理范围盗采砂石料构成犯罪的;向河湖违法排污构成犯罪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构成犯罪的;其他各类妨害水务部门行政执法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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