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湿地保护法6月1日起施行 守护“地球之肾” 湿地保护任重道远

来源:呼伦贝尔日报 时间:2022年05月20日编辑:韩利悦
导读: 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新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保护湿地的法律,标志着我国湿地保护走向法治化。

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以下简称《湿地保护法》),新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保护湿地的法律,标志着我国湿地保护走向法治化。


湿地是指地表过湿或经常积水,生长湿地生物的地区,具有调节径流与小气候、涵养水源、改善水质、保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功能,享有“地球之肾”的美誉。中国地域辽阔,地貌类型千差万别,地理环境复杂,气候条件多样,是世界上湿地类型齐全、数量丰富的国家之一。目前,全国共有湿地面积5360万公顷,湿地保护率达52%,湿地公园遍布31个省(区、市)。截至2021年底,我国共建有包括内蒙古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在内的64处国际重要湿地、根河源国家湿地公园在内的899处国家湿地公园以及29处国家重要湿地,初步建立起湿地保护体系。


随着经济迅速发展,保护与开发之间矛盾日益凸显,湿地被非法侵占、屯垦、污染、过度利用的情况仍时有发生,湿地保护形势不容乐观。《湿地保护法》承载着人民群众对绿水青山的真实期许,从法律内容看,这份期许获得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界定湿地范围 精准保护修复


过去湿地常常被归类于林地、草地甚至未利用土地之中。《湿地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对湿地的科学界定既反映了我国环保工作的实际需要,同时兼顾了湿地合理利用的现实需求,保护了农业、养殖业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协调发展原则的内在要求。


分级分类管理 建构制度体系


《湿地保护法》第二章“湿地资源管理”中规定了调查评价、总量管控、分级分类管理、确权登记、监测预警、专家咨询等重要制度。其中尤为重要的是《湿地保护法》第十四条将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明确不同级别湿地的分类关系,并建立湿地名录制度作为基本管理手段,明确湿地名录的确定主体和要求,将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进行重点保护。


此外,《湿地保护法》对湿地实行分类保护,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对河湖湿地、滨海湿地、城市湿地、红树林湿地、泥炭沼泽湿地等保护的职能作用,其中红树林湿地是热带亚热带海岸带海陆交错区生产能力最高的湿地生态系统,泥炭沼泽湿地是所有生态系统中最大的长期碳存储地,对二者设专门条款加以规定成为了法律的一大创新之处。


明确责任主体 推动有效落实


《湿地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这一规定既尊重了现有的湿地保护相关行政管理实践,也为以林草部门为主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确保各部门协同配合,使湿地得到有效保护。


筑牢北疆屏障 守护生态安全


《湿地保护法》建立健全了湿地保护法律制度和责任体系,明确了各级各类湿地保护的管理职权和法律责任。对于拥有全内蒙古湿地资源81%的呼伦贝尔来说,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湿地名录管理办法》坚持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增强针对性、系统性、长效性,加强对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筑牢北疆生态安全屏障,更有现实意义。


呼伦贝尔市林草局湿地和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科相关人员表示,即将实施的《湿地保护法》将为湿地保护筑起坚实屏障,今后我市各级主管部门将依法开展湿地保护和可持续开发等各项工作。《湿地保护法》将会为全市人民创造绿色生活空间,有力促进呼伦贝尔的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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