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了解到,近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向社会公布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并结合自治区执法工作实际设定了生态环境“免罚清单”,对15种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和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免罚清单”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遵循过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对自治区常见的建设项目管理、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辐射污染防治、环境信息公开等6个方面能够及时纠正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如在建设项目方面,规定位于环境敏感区以外且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报批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主体工程尚未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的或主动恢复原状的不予行政处罚。又如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规定工业企业未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物料占地面积小于50平方米,立行立改的不予行政处罚。
“免罚清单”并不意味着“免责清单”,《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严格界定了“罚”与“不罚”的标准,使“免罚清单”做到赏罚分明,并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在对当事人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包含对当事人的教育。通过批评教育、指导帮扶等措施,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促进生产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也倒逼执法部门不断提升执法精细化水平。
“免罚清单”自2022年1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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